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上補正以中華民國電力退休人員協進會名義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
二、補受款人委任甲○○先生聲請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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