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茂通運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即請求金額總數為何或各個請求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