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惠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惠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查受刑人蔡惠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4日採尿前│105年8月30日下午5││││回溯96小時內│時58分││├────────┼──────────┼──────────┼──────────┤││││││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9號│第467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0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106年8月8日││├───┼────┼──────────┼──────────┼──────────┤││││││││法院│最高法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679號│105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8日│106年8月28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執字第│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1265號│第2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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