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5號106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蔡亞璇
陳冠文 被告 林香君 上列被告林香君因詐欺取財案件(106年度易字第615號),經原告蔡亞璇、陳冠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陳韋仁法官蕭于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