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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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76號聲請人 葉常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祐均┌─────────────────────────────────────┐│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江衍城 金│合作金 庫海 │106年1月6日│20,000元│0000000││││城水電材料│山分行│││││││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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