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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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251號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9日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