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佰貳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貳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