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飛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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