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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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70號聲請人 吳章德 上列聲請人吳章德因與相對人 林茂坤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章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