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13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曾正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聲請狀聲請人欄位所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得知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 游浩乙 ,並非陳振賢,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正確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欄位資料及狀尾處之簽章。
二、經核系爭2張本票(票號:WH00000000、WH00000000號)皆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為到期日。是請具狀釋明系爭2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