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一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涉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