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О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通姦罪、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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