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怡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怡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4號、103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巧偉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8日晚間9│103年3月17日晚間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號│5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4號│103年度訴字第1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6月30日│104年02月1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4號│103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判決│103年08月02日│104年03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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