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錢衍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錢衍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