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醫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醫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何永福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丙○○因從事醫療業務涉有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經被害人乙○○之夫丁○○提出告訴,由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2人已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乙○○等達成和解,告訴人丁○○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於民國97年8月26日呈遞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