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於民國98年11月17日,以98年度偵字第4591號為不起訴處分。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當場扣得之賭資新台幣(下同)260元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賭博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59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賭資260元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在賭檯上之財物,揆諸前述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