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林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001│ 鄭建發 │86年6月4日│86年8月4日│70,000元│014141│├──┼───┼─────┼──────┼────────┼────┤│002│鄭建發│86年8月7日│86年10月6日│15,000元│012933│├──┼───┼─────┼──────┼────────┼────┤│003│鄭建發│86年9月7日│86年12月7日│200,000元│01293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