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聲請人 邱世寬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王靖雯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張義育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慧琪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邱世寬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農會存款存摺影本、勞保投保資料明細、110年度所得資料清單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1年11月17日下午7時14分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