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 何書勇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蔡文連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薛鈞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何書勇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銀行存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3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1年11月17日下午6時38分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方瀅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