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 陳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杉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