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60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6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豪選任辯護人張齡方律師
謝以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