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0號附民原告 楊惠鈴 附民被告 林彥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53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見明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