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05號聲請人 吳吉晃 上列聲請人吳吉晃因與相對人 宋承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吉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