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四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四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四維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8年5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416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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