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宏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宏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鄭宏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林孟宜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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