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宏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杰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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