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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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93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曾泰彥 被告 羅右勝 被告 江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129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江麗華、羅右勝所分配之共計新臺幣(下同)2,425,200元,應減為「0元」,應由民事執行處重新分配。惟上開分配表剔除上開項目後,尚餘除優先債權、次優債權、次次優債權外之普通債權債權原本,僅為原告債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2,9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