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 盧威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信全 即林陳約之繼承人、 林禹榛 即林陳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2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