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 陳正坪 被告 陳桂英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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