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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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耀賢被告黃俊傑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731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447號、第6124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55號、第486號、第20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黃俊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俊傑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陌生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日前某時,在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居所,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及密碼,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未實際獲取),提供自稱「 王淇明 」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施以如附表所示詐術,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6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彰銀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提一空,藉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俊傑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 王瑞峰 、 許議心 、 施佑霖 、 陳貞瑜 、 姜子豪 、證人王
黃秀枝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 陳詩涵 分別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44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246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25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8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2060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㈡附表編號1、4、6所示之告訴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正
犯該次詐欺行為使其等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成立1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成立1幫助詐欺取財罪。㈢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
示告訴人6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52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10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3罪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0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於109年1月16日假釋,於110年1月13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刑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案執行完畢僅逾1年餘即再犯本案,足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又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復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復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
所生危害、素行、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並未實際獲得任何報酬,本院亦查無任何事證可佐其獲有何犯罪所得或不法利益,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5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證據清單1王瑞峰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2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IG認識王瑞峰後加LINE,並邀約王瑞峰投資博彩,致王瑞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12時45分3萬元⒈彰化商業銀行萬華分行111年5月13日彰萬字第1110053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1731號卷23-32頁)。⒉國泰世華、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41731號卷89-91頁)。⒊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41731號卷97-106頁)。111年3月2日13時33分許1萬2,364元111年3月2日13時37分許3萬元2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447號)陳詩涵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上午10時51分許前某時,假稱「薪福貸公司」客服人員,向陳詩涵佯稱:因其申請貸款操作錯誤而帳戶遭凍結,要解除需依指示匯款等語,致陳詩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10時51分2萬元⒈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4月1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3289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1447號卷第25-33頁)。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447號卷第55頁)。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447號卷第57-65頁)。3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1246號)許議心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2日前某時,透過SWEETRING交友軟體結識許議心,向許議心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許議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14時8分60萬元⒈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51333號卷第9-13頁)。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51333號卷第13頁)。⒊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51333號卷第14-17頁)。4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255號)施佑霖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施佑霖,佯稱可投資獲利,致施佑霖陷入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13時5分1萬元⒈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截圖、詐欺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061號卷第65-89頁)。⒉彰化商業銀行萬華分行111年3月29日彰萬字第1110035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061號卷第91-109頁)。111年3月2日13時27分2萬3,580元5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486號)陳貞瑜詐欺集團先於臉書張貼「南部借錢社團/小額借貸/證件借款/日日會」放款訊息,陳貞瑜瀏覽後與之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須至超商以代碼繳費或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還款能力金及解除凍結、律師公證等費用,致陳貞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13時23分許1萬2,000元⒈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9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4414號作業處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27-14頁)。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39-43頁)。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卷第49頁)。6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2060號)姜子豪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間,以LINE暱稱「 小婉 」與姜子豪聯繫並佯稱:加入博彩平台儲值下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云云,致姜子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12時56分5萬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4月1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4414號作業處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2569號卷第27-35頁)。111年3月2日13時44分6萬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