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184號債權人國家公園大亨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增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字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184號債權人國家公園大亨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增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字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