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1號原告 柯登元 即 柯阿美 之繼承人
柯斯文 即柯阿美之繼承人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26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4被告應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17,724,254元應予剔除,並分配與原告11,180,7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80,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