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游錦第 被告 賴雋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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