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2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勝研 選任辯護人 陳錫川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及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⑴其中新臺幣參萬元及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誤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及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部分,應係記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⑴其中新臺幣參萬元及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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