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6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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