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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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乙○○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存款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