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8號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2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涉詐欺犯行,業經本院於99年3月1日審結在案,若被告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亦可確保本案嗣後之審理、執行程序,爰准予被告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