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調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復為調解
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巷○號4樓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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