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2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單筆
授信攤還、一般放款指數利率查詢表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及交
易明細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