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
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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