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國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一百零三年度執聲字第七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0‧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國豪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游國豪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或九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同月十二日在基隆市○○區○○路○○○巷住處(地址詳卷)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警秤毛重0‧二公克,見一百零一年度毒偵字第四四四號卷扣押物品清單)。被告經依本院一百零一年度毒聲字第四九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本院一百零一年度毒聲字第九0號裁定執行強制戒治,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停止處分執行,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初步鑑驗結果,毛重0‧二公克,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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