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告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被告國寶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雲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又所謂主事務所,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總事務所而言,若事實上任意遷移未經變更章程依法註冊之總事務所,縱使實際上為辦理該法人事務之處所,要無拘束起訴之原告必應在該處所之法院起訴之理,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1樓,有被告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依上說明,被告明定於章程並經登記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應係位於新北市,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華奕超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