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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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五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許,駕駛CD─五三七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竹縣○○鎮○○路○段○○○號即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西側大門前欲右轉時,疏未注意提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暨未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自該路段北上中線車道右轉,適告訴人騎乘MWX─一六0號機車沿中興路北上外側車道行抵該處時因無足夠避險時空而撞及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致受有右臀、左大腿、雙膝等處瘀傷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惠芬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倩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