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黃成和 被告 洪尚泓
呂誠修 李昱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