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陳秀美 被告 洪尚泓
呂誠修 KELVINLEEKAIWEN(馬來西亞籍)
TANCHENGYEE(馬來西亞籍)本件被告洪尚泓、呂誠修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洪尚泓、呂誠修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KELVINLEEKAIWEN及TANCHENGYEE(均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6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併案審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