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即原告 寸慶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宇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 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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