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楊恩 訴訟代理人 洪殷琪 律師被告 陳建旭 上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蕭淳尹
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