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宋鑑祥 被告 宋欽祥
宋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請分割之標的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198元【計算式:面積(582.05+1,191.43)㎡×1,900元/㎡(公告土地現值)×992/3192(原告權利範圍)=1,047,1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