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鄭志銘 被告 王士豪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現已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爰認遇有必要情形,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