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94號聲請人乙○○關係人丙○○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母姓「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丙○○(原名: 邱郁皇 )、母甲○○(原名: 周玉如 )於民國79年4月2日離婚,約定母親甲○○為聲請人之監護人後,父親即關係人丙○○不但多年未曾聯絡,亦未給予任何的關心及扶養費用,與關係人無任何親情存在,聲請人從小由母親及外祖父母扶養長大,成長時自我認同的發展過程母系家庭產生絕大影響力,若維持父姓不利聲請人的身心健全發展,足認從父姓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有從母姓之必要,為此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姓「周」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有明文規定。而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此有大法官會議釋字五百八十七號解釋理由書可參。再衡諸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並具有家族制度及血緣關係之表徵及考量單親家庭中重建親子家庭歸屬感之心理需求,故因情勢變更而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據聲請人之母甲○○到庭陳稱找不到關係人丙○○,且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父丙○○經本院合法通知,但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確實多年未盡扶養義務,聲請人自幼由聲請人之母、及母親家人照顧扶養成人,彼此間親情依附甚篤,且聲請人現已成年,有足夠之辨別事理能力及個人情感需求,如強求聲請人從姓氏於生父,則易對其心理產生不利之影響,是聲請人聲請改從母姓「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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